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法规

山东省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快速维权站管理办法(试行)

山东省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快速维权站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规范对山东省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快速维权站的管理,积极构建山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建立快捷、高效维权援助机制,切实维护社会公众和创

山东省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快速维权站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对山东省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快速维权站的管理,积极构建山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建立快捷、高效维权援助机制,切实维护社会公众和创新主体合法权益,依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山东省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省保护中心)快速维权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快速维权站是由省保护中心批准,依托律师事务所、代理机构、行业协会以及相关备案主体设立的公益性服务机构,为省保护中心备案主体提供快速维权服务。

第三条  快速维权站由律师事务所、代理机构、行业协会以及相关备案主体向保护中心提出申请,经省保护中心组织现场审核并向社会公示后予以授牌。

第四条  快速维权站的办公场地、设备、经费等由所在站点负责单位保障。站点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由所在站点负责单位确定,有关人员应具备良好职业操守,并具备从事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第五条  快速维权站应将工作人员相关信息及联系方式进行公示,方便在省保护中心备案主体及时联系,开展相应维权援助服务工作。

第六条  快速维权站对备案主体开展知识产权法律咨询、宣传教育、纠纷和解、业务培训等服务,不得向备案主体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条  快速维权站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山东省专利条例》《山东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

(二)建立知识产权纠纷快速解决机制,通过协商和调解及时化解知识产权纠纷。建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机制,为备案主体参加境内外经贸活动提供及时、专业、高效的知识产权维权服务。

(三)开展知识产权日常咨询工作,为备案主体提供信息检索、法律咨询、管理规范等业务指导,解决实际问题。

(四)定期汇总、分析本维权站纠纷调解等工作情况,并向省保护中心报送。

(五)对重大、紧急的纠纷事件,及时向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省保护中心等有关部门反映、建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监督检查等工作。

(六)省保护中心安排的其它相关工作。

第八条  快速维权站由所在站点负责单位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接受省保护中心业务指导。

第九条  省保护中心对快速维权站工作进行不定期检查督导,组织开展交流活动、先进评选等活动,对工作成效显著、维权贡献突出的工作站和工作人员进行表彰、宣传。

第十条  未经省保护中心允许,快速维权站不得对外公开发表观点。以快速维权站名义开展活动的,须经省保护中心书面批准同意。

第十一条  快速维权站如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不履行本办法规定义务、不再具备履职条件等情形的,经查实后,予以撤牌,并予以公告公示。

第十二条  快速维权站有效期为二年,期满后由省保护中心按程序审核批准后续展,不续展的工作站到期自动失效。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为山东省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第十四条  本办法试行一年,试行期满后经修订正式实施。


为您推荐

山东省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快速维权站管理办法(试行)

山东省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快速维权站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规范对山东省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快速维权站的管理,积极构建山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建立快捷、高效维权援助机制,切实维护社会公众和创

关于印发《山东省创新券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山东省创新券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科字〔2022〕123号各市科技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促进科研设施和科研仪器等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增强创新活力,激发创新潜能,提高科技创新水平,支撑经济高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2020年1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09年8月27日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