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快速维权站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对山东省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快速维权站的管理,积极构建山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建立快捷、高效维权援助机制,切实维护社会公众和创新主体合法权益,依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山东省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省保护中心)快速维权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快速维权站是由省保护中心批准,依托律师事务所、代理机构、行业协会以及相关备案主体设立的公益性服务机构,为省保护中心备案主体提供快速维权服务。
第三条 快速维权站由律师事务所、代理机构、行业协会以及相关备案主体向保护中心提出申请,经省保护中心组织现场审核并向社会公示后予以授牌。
第四条 快速维权站的办公场地、设备、经费等由所在站点负责单位保障。站点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由所在站点负责单位确定,有关人员应具备良好职业操守,并具备从事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第五条 快速维权站应将工作人员相关信息及联系方式进行公示,方便在省保护中心备案主体及时联系,开展相应维权援助服务工作。
第六条 快速维权站对备案主体开展知识产权法律咨询、宣传教育、纠纷和解、业务培训等服务,不得向备案主体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条 快速维权站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山东省专利条例》《山东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
(二)建立知识产权纠纷快速解决机制,通过协商和调解及时化解知识产权纠纷。建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机制,为备案主体参加境内外经贸活动提供及时、专业、高效的知识产权维权服务。
(三)开展知识产权日常咨询工作,为备案主体提供信息检索、法律咨询、管理规范等业务指导,解决实际问题。
(四)定期汇总、分析本维权站纠纷调解等工作情况,并向省保护中心报送。
(五)对重大、紧急的纠纷事件,及时向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省保护中心等有关部门反映、建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监督检查等工作。
(六)省保护中心安排的其它相关工作。
第八条 快速维权站由所在站点负责单位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接受省保护中心业务指导。
第九条 省保护中心对快速维权站工作进行不定期检查督导,组织开展交流活动、先进评选等活动,对工作成效显著、维权贡献突出的工作站和工作人员进行表彰、宣传。
第十条 未经省保护中心允许,快速维权站不得对外公开发表观点。以快速维权站名义开展活动的,须经省保护中心书面批准同意。
第十一条 快速维权站如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不履行本办法规定义务、不再具备履职条件等情形的,经查实后,予以撤牌,并予以公告公示。
第十二条 快速维权站有效期为二年,期满后由省保护中心按程序审核批准后续展,不续展的工作站到期自动失效。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为山东省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第十四条 本办法试行一年,试行期满后经修订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