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青岛西海岸新 区管委会,有关国家级开发区,相关单位:
为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食品企业 标准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发〔2024〕4 号)要求, 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就改进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工作,通知 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备案范围和备案流程。食品企业标准由食 品生产企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自行编制和公开。 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 标准的,通过登录“山东省食品企业标准备案服务管理平台(http://60.216.53.106:8089/food_security_web/)”(以下简称“省企标备案服务平台”)进行备案。依《山东省人民政 府关于调整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山东省人民 政府令第 333 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实施部分省级 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 351 号)委托实 施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备案实施机构(以下 简称“备案实施机构”)对企业提交备案的标准文本统一上传 至省企标备案服务平台。没有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 准的企业标准,或直接执行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 准的,无须备案。
二、取消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前公示环节。取消备案前公示 10 个工作日规定,废除《山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前公示 表(样表)》,无须再上传。食品生产企业申请企业标准备案, 除上传《山东省食品企业标准备案信息表》标明“严于食品安 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相关内容外,一并上传与备案标准 相关联的企业标准完整文本(参考格式附后)。
三、取消备案前、备案中审查,取消备案水印和备案号, 进一步压缩办理时限。食品企业标准备案不是行政许可。各备 案实施机构应在 3 个工作日内对企业提交备案的食品企业标准, 统一上传至省企标备案服务平台。备案实施机构所属地政府对 政务服务有时限要求且不大于 3 个工作日的,从其办理时限规 定。有条件的备案实施机构应尽量压缩上传时限,力争做到当 日(工作日)上传,日接日清,为企业提供更便捷优质服务。 企业提交的备案标准文本在平台公开即完成备案。备案取消备案水印和备案号。
四、加强事后指导和备案后管理。食品生产企业对提交备 案标准的合法性、食品安全指标是否严于食品安全标准负责。 对于市场监管、社会监督等发现备案的食品企业标准违反法律、 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 食品企业应当予以改正。对于企业改正后自行废止的备案标准, 在省企标备案服务平台相关栏目予以明示,并上传至“企业标 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https://www.qybz.org.cn)”。各备案 实施机构要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加强食品安全标准宣贯和培训, 加大事后管理力度,积极开展标准跟踪评价,发现问题及时通知 相关企业纠正,不断提升服务食品标准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本通知自 2024 年 5 月 4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9 年 5 月 3 日。原有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工作要求与该通知不一致的, 以此通知为准。
附件:
1.山东省食品企业标准备案上传材料格式参考
2.山东省食品企业标准备案服务管理平台操作说明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落实国卫办食品发2024年4号文件改进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卫食品字【2024】4号).pdf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