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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高企税收优惠政策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财税政策有哪些?目前,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财税政策主要包括3类8项政策。


高企税收优惠政策

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财税政策有哪些?

目前,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财税政策主要包括3类8项政策。

一、减轻高新技术企业税收负担政策

  • 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我省对高新技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现行税额标准的50%执行。

  • 高新技术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政策

  • 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可按75%的比例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制造业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可按100%的比例加计扣除。

  • 我省对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给予财政补助。

三、延缓高新技术企业及个人股东、技术人员缴税政策

  •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 高新技术企业对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 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 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政策。

减轻高新技术企业税收负担政策有哪些?

1.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按15%税率征收

享受主体: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优惠内容: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3)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3%-5% ;

(4)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60% ;

(5)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10% ;

(6)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28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93条(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

2.我省对高新技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按现行税额标准50%执行

享受主体: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优惠内容:

对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按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50%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最低不低于法定税额标准。 

享受条件:

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规定条件 

执行期限:

2019年1月至2025年12月 

政策依据:

(1)《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鲁政发〔 2018〕21号)

(2)《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税〔 2019〕5号)

(3)《山东省财政厅关于2021年下半年行政规范性文件延期的公告》(鲁财法〔 2021〕6号)

3.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享受主体:

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享受条件:

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所称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 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规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的企业。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

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政策有哪些?

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享受主体:

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优惠内容:

(1)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75%,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3)制造业企业自2021年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100%;科技型中小企业自2022年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 

享受条件:

(1)企业应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

(2)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3)其他要求的条件。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30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95条(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97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40号)

(6)《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7)《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

(9)《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 )

5.研发费用财政补助政策

后补助政策,属于财政支持政策。指为鼓励创新主体持续加大研发经费投入,按一定比例对符合条件企业的研发经费投入给予的补助资金。为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自2016年起,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相继制定了《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教〔2016〕 59号)、《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鲁科字〔2019〕91号),提出省市县联动对符合条件企业的研发经费按一定比例给予后补助。这项政策的实施,对降低企业研发成本、激发企业创新活力、培育科技型企业发挥了积极作用。2021年,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对鲁科字〔2019〕91号文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鲁科字〔2021〕2号)。今年对《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重新进行了修订,近期将下发。

延缓高新技术企业及个人股东、技术人员缴税政策有哪些?

6.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个人股东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个人股东 

优惠内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 含)分期缴纳。

 享受条件:

(1)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是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实行查账征收的、经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从业人数不超过500人的企业;

(2)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 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

(3)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

7.高新技术企业对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人员 

优惠内容: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 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 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 含)分期缴纳。 

享受条件:

(1)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是查账征收和经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2)必须是转化科技成果实施的股权奖励;

(3)激励对象是相关技术人员;

(4)技术人员应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由企业于发生股权奖励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分期缴税备案手续;

(5)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

8.企业以及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缴纳所得税

享受主体:

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的企业或个人 

优惠内容:

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享受条件:

技术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

今年重点税费政策

国家主要减税降费政策

一是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这是今年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的“ 重头戏” ,重点支持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6个行业。其中,存量留抵税额,小微企业于6月底前一次性全部退还,制造业等6个行业年底前退完;增量留抵税额,全部自4月1日起按月足额退还。初步测算,我省全年新增退税超过900亿元,相当于为企业增加900多亿元现金流。二是中小微企业税收减免政策。中小微企业除了享受留抵退税政策之外,还有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其中,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在3月底前延续征收率减按1%的政策,4月1日起免征增值税;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0万元至300万元的,在去年减半征收的基础上,今年再减半征收,实际税负仅为5%。三是鼓励企业创新政策。对中小微企业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可选择一次性扣除等加速折旧政策;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至100%。四是支持困难行业政策。对受新冠疫情冲击较大的部分行业,延续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免征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暂停铁路、航空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五是减轻居民负担政策。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应补税额不超过400元的予以免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省级主要减税降费政策

一是聚焦创新发展,延续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政策。二是聚焦中小微企业,对小规模纳税人“ 六税两费” (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按50%征收,并将减免范围扩大至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其中,疫情期间继续免征小规模纳税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省级主要减税降费政策。三是聚焦创业就业,对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 按国家最高上浮幅度确定税收扣减标准,其中,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扣减,企业招用相关人员的,分别按每人每年7800元、9000元扣减。


主要政策解读

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

所谓留抵退税,就是把纳税人期末未抵扣完的税额退还给纳税人。近年来,我国实行的留抵退税主要针对企业增量留抵税额,对先进制造业增量留抵税额按月全额退税,其他企业增量留抵税额退还60%。大规模留抵退税政策的主要内容:一是突出重点领域。今年大规模留抵退税政策,主要支持小微企业和6个重点行业,6个行业具体包括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大家都知道,小微企业是国民经济的基本细胞,而制造业等6个重点行业是关系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关键领域和重点环节。给予这些市场主体更大力度的退税支持,将对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发挥“ 四两拨千斤” 的作用。二是存量一次清零。今年实施的退税政策,要把小微企业和6个重点行业若干年以来未抵掉的进项税额全部退还。从时间节点上看,4月份退还微型留抵税额,5月份退还小型及6个行业的中型企业留抵税额;大型企业留抵税额也将提前退完。通过分类分批退还存量留抵税额,历史性解决上述企业的存量留抵问题。三是增量全额退付。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的政策,扩大到小微企业和6个重点行业。这些企业从4月份就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税,彻底实现“ 存量清零,即增即退” 。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政策

1.月销售收入低于15万元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2021年4月1日起实施)2.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3%减按1%执行。(2020年3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3.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

1.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2.5%。( 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2.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5%。(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1.享受主体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纳税人只要符合小规模纳税人、个体工商户或小型微利企业任何一个条件就可以享受“ 六税两费” 减半优惠政策。2.优惠内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需要说明的是,这项政策是可以叠加享受,即纳税人可先行享受其他相关优惠后,再叠加享受“ 六税两费” 减半税收优惠。3.执行期限2022年1月至2024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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