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中文名称:山东省食品质量促进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ShanDong Food Quality Promotion Association (缩写:SDFQPA)。
第二条 本会由在山东省内从事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加工制造、销售、流通、餐饮服务的重点企业和高校、科研、检验(检测)、媒体、社会团体等有关单位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团法人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实施“食安山东”、质量提升和诚信建设等活动,坚持创新、全方位服务,推进全省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提升全省食品产业品牌的美誉度和竞争力,不断满足人民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提升的需求。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登记管理机关是山东省民政厅。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社会组织综合党委、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地址设在山东省济南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落实食品产业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调查研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设性的意见;
(二)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组织编制食品产业发展规划,以及开展食品安全、科技、质量、品牌的评审(验收)及成果的推广应用;
(三)组织制定食品相关的团体标准、技术规范、服务规范,参与国家、行业、地方食品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四)开展市场、管理、技术、人才等方面的咨询服务活动;
(五)组织开展业务培训,推广先进经验,提高从业人员综合素质;
(六)加强与省内外相关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帮助会员单位引进人才、技术、项目;
(七)组织开展食品品牌的培育、认定、推介和宣传等活动,举办食品展销会、洽谈会,搭建食品推广销售平台,拓展市场渠道,提高我省食品在省外、国际上的市场占有率;
(八)收集、整理国际国内食品信息资料,建立食品产业链信息数据库,开办食品相关网站、微博,为政府部门、会员单位和消费者提供有效的信息服务;
(九)组织宣传食品质量与健康等科学知识,提升消费者食品质量安全、健康饮食的认知和自我保护能力;
(十)协调会员单位之间以及会员单位与媒体、消费者之间的关系,反映会员单位诉求,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十一)承担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交办的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团体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并且社会诚信度较高的独立法人单位。
(四)关心本会的事业,重视食品质量,自愿为促进全省食品质量提升做出贡献。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会长办公会审查,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长办公会研究,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注销或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常务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七)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会费标准、终止事宜等重大事项,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注销、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一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谨慎、认真、勤勉、独立和正当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涉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涉及改选换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涉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常务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会组织综合党委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与届期相同,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社会组织综合党委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督促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一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本会制定的年度工作计划;
(二)领导副秘书长按各自分工,协调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经会长办公会研究同意,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解聘,经会长办公会研究同意,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五)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经会长办公会研究同意,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经会长办公会研究同意,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制度,经会长办公会研究同意,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七)承办会长、会长办公会授权的其他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 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的执行机构负责人被罢免,或本会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会员代表大会同意变更的决议,由新当选的法定代表人代为行使职权,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 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章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七条 本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可以自行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上述决定应当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制作会议纪要,妥善保存原始资料。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得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九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所属社会团体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四十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四十一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账户纳入本会统一管理,不以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不将上述机构委托其他组织运营,确保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依法办事,按本会章程开展活动。
第六章 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合作开展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信息公开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表决规程》、《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四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办公住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省级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四十六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依法依规举办的经济技术实体或参与投资入股或进行合作取得的合法收入;
( 七 ) 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省里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条 本会认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能力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本会成立初期,也可委托有资质的记账公司代理记账业务。
第五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三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审议。
第五十四条 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有关人员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可免除责任。
第五十五条 本会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本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本会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五十六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和山东省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五十八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会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五十九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十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十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五条 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在省级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布公告,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注销清算审计。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七条 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经2020年5月3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山东省食品质量促进会
2020年5月